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39號
TYDM,103,附民,239,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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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 39號
原   告 陳志槃
      黃國正
      鄭櫳俊
      陳岳寶
被   告 葉劉玉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851號、第1391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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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