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㚬
指定辯護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簡正順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及移請併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2338
7 、233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正順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伊㚬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簡正順、鄭伊㚬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海洛 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為懲治走私 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所列第1 條第3 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非 法運輸進入我國境內,簡正順持附表編號3 所示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於民國103 年7 、8 月間 互為聯繫,幾經討論後,決定由簡正順至柬埔寨運送海洛因 回臺,簡正順因知悉友人鄭伊㚬經濟狀況不佳,遂告稱鄭伊 㚬如出國為其攜帶違法物品回臺,即願支付約新臺幣(下同 )10萬至20萬元之報酬,並願意負擔鄭伊㚬全程旅費,鄭伊 㚬明知簡正順委其攜帶之物應屬違法,但圖報酬非低,仍為 允諾;簡正順、鄭伊㚬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爰共 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之犯意聯絡,由簡正 順、鄭伊㚬攜同鄭伊㚬之未成年女兒(96年出生)於103 年 9 月2 日一同搭乘越南航空編號VN581 號班機前往柬埔寨旅 遊,全程旅費均由簡正順支出,簡正順於103 年9 月6 日在 柬埔寨留宿金邊之某飯店時,即先行交付4 大包以糖果包裝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予鄭伊㚬,要鄭伊㚬帶回臺灣, 簡正順、鄭伊㚬及鄭伊㚬未成年女兒並於103 年9 月7 日自 柬埔寨搭乘越南航空編號VN580 號班機回臺,且簡正順於柬 埔寨機場時亦已明確告知鄭伊㚬託其攜帶之物品為海洛因, 鄭伊㚬知悉後仍同意共同運送海洛因回臺,並將以糖果包裝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擺放於行李內夾帶私運進入臺灣 地區。而於同日(7 日)晚間10時許,簡正順、鄭伊㚬於高 雄小港機場接受入境嚴查作業時,於鄭伊㚬隨身行李內扣得 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以糖果包裝之海洛因,並於簡正順 、鄭伊㚬處扣得如附表編號3 、5 、6 所示之物。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鄭伊㚬及其辯護 人一再主張鄭伊㚬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詢問 時係經調查局人員誘導,並經調查站人員提出1 、20萬元報 酬之數字,鄭伊㚬才受誘導而為陳述,並因調查站人員一再 強調如果在檢察官偵訊時講的跟調查局詢問時所述不一,會 很麻煩,鄭伊㚬因而於偵訊時亦為相同陳述,故鄭伊㚬於調 查站詢問因受誘導而無證據能力,而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亦 因之前調查站人員誘導而無任意性故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
㈠鄭伊㚬於103 年9 月8 日第1 次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係簡正順 告知去東南亞玩,按照指示帶一些東西回來就有1 、20萬元 的錢可以拿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9 頁), 同日第2 次調查局詢問亦供稱:簡正順之前有稍微提過帶的 東西是違禁品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10頁反 面),於103 年9 月8 日偵訊時亦供稱:想要有出國還能賺 錢的機會、簡正順有說事成後會給1 筆酬勞等語(見103 年 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60、61頁)。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鄭伊㚬於103 年9 月8 日第1 次調查局詢問 時之錄音後,調查員當時固有翻找他案判決向鄭伊㚬解釋運 輸第一級毒品罪之刑度、自白犯行等減刑規定,並提及「( 問:他都沒有先跟你開口說大約要給你多少啊?)答:也沒 有講的很清楚啊。(問:不然咧,他怎麼說的?10幾萬、20 萬還是講幾萬塊?哎,你這個講不好聽,是拿命在拼的耶, 你為了這個是拿命在拼的耶?)答:也沒有講的很清楚啊」 以及「(問:嘿啦,那當初是怎麼講的?)答:應該類似前 面那個前面那個。(問:30萬?)答:可是價錢好像沒有那 麼多。(問:他跟你說差不多多少?他要賺一手啦,他也要 賺一手啦,講白的不然就是他自己帶了,他比較聰明,他不 帶都放你這邊。我本來以為他自己也會帶。他是跟你說要多
少給你?)答:大概1 、20吧」等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70頁);則調查局人員最初詢問鄭 伊㚬是否可獲取報酬時,是否為10幾萬、20幾萬還是幾萬元 時,鄭伊㚬還自行先稱當時沒有說得很清楚,並未認同調查 局人員探詢之金額,嗣後調查局人員再向鄭伊㚬確認時,並 詢問是否為30萬元,鄭伊㚬進而反駁稱沒那麼多、只有1 、 20,則鄭伊㚬就其所可取得之報酬均未順從調查局人員之說 法,而自有陳述,顯見鄭伊㚬及其辯護人辯稱係受誘導而為 陳述顯屬無稽。
㈢另經本院勘驗鄭伊㚬於103 年9 月8 日第2 次調查局詢問之 錄音光碟,該次詢問過程中並無提供任何資料予鄭伊㚬參考 ,且調查局人員問及簡正順有無告知鄭伊㚬欲攜帶何物品回 臺之內容如下:「(問:現在最大的疑問,就是說哪有那麼 好康的東西,給你們母女兩個出去玩、吃、住、花的都不用 錢、機票也不用錢,回來又有1 、20萬元的錢可以拿,你有 沒有想過簡正順到底要拿什麼東西這麼好康?)答:我沒有 這樣問的很詳細。(問:那不然你是怎麼問的?你沒有問的 很詳細那你有沒有問他?他怎麼跟你說的?)答:他只說帶 一些東西回來啊。(問:什麼東西啊?因為你有問他他有沒 有跟你說是什麼東西?他有沒有跟你說?還是?)答:沒有 很清楚。(問:那你都不會覺得這樣怪怪嗎?你都不會怕嗎 ?)答:呵。」、「(問:對啊,你也不是說是10幾歲的人 ,你在社會也是相當經歷了,不知道有這樣的風險在嗎?) 答:沒有去想那麼多啊,或許會是帶違禁品,就是想說出去 回來有錢這樣。(問:所以他也沒有跟你講的很明白就對了 ?)答:對。(問:那他有跟你講到說。違禁品是你自己猜 的還是他跟你說的?)答:違禁品,他跟我說的。(問:嗯 ?)答:他有大概提了一下。(問:他怎麼提?他跟你提什 麼?)答:可能會帶違禁品。(問:帶什麼?)答:帶違禁 品或是正常的東西,我就缺錢,所以就去做一次看看。(問 :簡正順之前有稍微提過帶的東西是違禁品。你有問他帶的 是什麼違禁品嗎?)答:我就沒有問的很清楚了」,有本院 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73頁),則鄭伊 㚬對於調查站人員開放性詢問簡正順有無告知悉帶何種物品 時,還自行陳述可能係違禁品,顯見並無受任何誘導或其餘 不正方式詢問,即自行陳述,益徵鄭伊㚬及其辯護人上開主 張顯非可採。
㈣而鄭伊㚬之辯護人另行主張本案與調查局人員提供之他案判 決是否為同一貨主,也未接獲他人檢舉,且告知鄭伊㚬於檢 察官偵訊為不同陳述會有不利後果,故鄭伊㚬係受調查局人
員以詐術為不正訊問云云。然查,毒品來源是否與他案為同 一貨主或有無遭人檢舉,均與鄭伊㚬自身犯行本屬無涉,對 於鄭伊㚬就自身犯行所為之陳述並無影響,且鄭伊㚬陳述「 我也不知道上手是誰啊」,調查局人員即表示「就你的部分 是誰牽你來做這件事情啊,說明白啦,你也不知道啦,他也 不可能讓你知道身分啦…」(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故已 告知鄭伊㚬不知上手為何人亦無妨,只須就其所涉部分而為 陳述即可,鄭伊㚬於歷次偵審程序中亦未曾陳述與簡正順以 外之人有所接觸之部分,故調查局人員於詢問中縱有詞語不 盡精確之部分,亦顯非辯護人所指施以詐術之情形,且就鄭 伊㚬陳述內容不生影響,足見鄭伊㚬顯未因此而改變任何陳 述。另鄭伊㚬於103 年9 月8 日、103 年9 月30日偵訊中之 陳述雖與調查局詢問內容大致相符,但鄭伊㚬更提及諸多調 查局詢問時未提及之細節,例如簡正順交付毒品時是如何告 知(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61、106 頁),如鄭伊 㚬係因調查局人員告知為不同陳述會有嚴重後果,而於偵訊 為相同陳述,亦無須額外編撰調查局詢問未敘明之情節,顯 見鄭伊㚬並無刻意為相同陳述之情形;難認辯護人上開主張 亦非可採。
㈤綜上,是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所為陳述,並非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 不正之方法而取得,且其於檢察官偵訊所為之陳述,更無受 其於調查局詢問陳述內容而為一定之陳述,故依上開規定, 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查鄭伊㚬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簡正順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 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且鄭伊㚬於本院審判期日經傳喚 到庭具結作證,並行交互詰問,直接檢視其證詞,以補足被 告詰問權之行使,則鄭伊㚬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 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三、另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 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 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 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而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
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 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 ;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 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者,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係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有核發該通 訊監察書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 至132 頁) 。而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警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 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再依據監聽錄音內容,譯成文 字。本院於審判期日,就本件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時,簡正順、鄭伊㚬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 沒有意見」,簡正順亦表示確實為其通話內容,有審判筆錄 可查(見本院卷第122 頁反面、125 頁反面),依前揭說明 ,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鄭伊㚬固坦承以糖果包裝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係自 其行李內扣得,且係簡正順所交付,惟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 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裡面是毒 品云云;其辯護人並以本件除鄭伊㚬偵查中所為不利自己之 陳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鄭伊㚬有何運輸毒品之犯意 ,請為無罪諭知等語為鄭伊㚬辯護。而簡正順則辯稱:毒品 係自鄭伊㚬行李內扣得,與伊無關,伊也不知情云云;其辯 護人並以:本件僅有鄭伊㚬指訴簡正順涉案,但鄭伊㚬對於 毒品交付過程之陳述多有反覆,嗣更證稱簡正順並無告知會 交付酬勞、返臺交貨對象等節,若實施監聽可認簡正順運輸 毒品犯行明確,應可直接進行偵查作為,無須在機場實行嚴 查行李之程序等語為簡正順辯護。經查:
㈠簡正順、鄭伊㚬與鄭伊㚬未成年女兒於103 年9 月2 日自高 雄搭乘VN581 班機前往柬埔寨,並於103 年9 月7 日搭乘VN 580 班機自柬埔寨返回高雄,並於高雄小港機場辦理入境手 續時,並於鄭伊㚬隨身行李內扣得以糖果包裝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等節,為簡正順、鄭伊㚬均坦認無誤,並有扣 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附卷可憑,另有越南航空同行 訂位紀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 年9 月7 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鄭伊㚬)、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毒品案查獲證物103 年9 月8 日啟 封紀錄、扣案物品照片7 張、簡正順及鄭伊㚬之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 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簡正順、鄭伊㚬)等卷證在卷可參(見 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6 、18至22、30至33、77至78 頁、103 年度偵字第23388 號卷第8 、11頁),扣案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物亦檢驗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9 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118 頁) ,是上情本堪認定。
㈡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均供稱:是簡正順帶伊跟女兒 一起去,是103 年9 月2 日出發、同年月7 日回國,出國期 間的行程、飯店、食宿全由簡正順安排,要回國時簡正順將 扣案以糖果包裝的海洛因4 包交給伊,在機場時於伊隨身行 李查獲上開海洛因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9 、61至62、105 至107 頁);於審理時亦稱:是簡正順招待 伊跟女兒去玩,被查獲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以糖果包裝之 海洛因是簡正順交給伊幫忙帶回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 反面至16頁、56頁反面至57頁、117 頁正反面),則鄭伊㚬 於偵審期間歷次供述均稱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 為簡正順所交付,就上開部分所述一致,本屬可採。 ㈢又持用附表編號4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與簡正順所持用如附表編號3 所示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7 、8 月間密集聯繫,且該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03 年7 月29日晚間10時26分傳送 「拼看看且幾包糖果你也看了」內容之簡訊予簡正順所使用 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正順亦於10 3 年7 月31日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繫持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該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通話內容為「A 【指簡正順】 :大仔,我女兒說不要啦,1 個妹仔說要去啦。(B 【指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好啊。)A :1 個妹仔說 要去啦。(B :幾歲?)A :30幾歲啊,30、40歲啊。(B :好啊。)A :對啊,他要帶小孩去啦,那證件…你現在人 在哪?」,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3 至13 4 頁);則簡正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繫過 程中,確有提及「糖果」,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亦以糖果包 裝,且簡正順亦提及有名女子會帶小孩去、需要證件等節, 亦與本件鄭伊㚬帶其未成年女兒一同前往柬埔寨等情相合, 堪認簡正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確實在商討運 輸毒品回臺,並已取得要攜帶女兒之鄭伊㚬同意前往等相關 事宜。
㈣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洪立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當時對簡正順持有門號進行通訊監察,因上開通訊監察內 容而查知本情,因先前曾偵辦以糖果包裝海洛因走私事宜的 類似案件,研判是相同情形,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 要簡正順尋找運毒交通,並尋得30、40歲左右的女子並攜帶 小孩等語(見本院卷第114 頁反面),則對簡正順通訊監察 過程中研判簡正順、鄭伊㚬要進行運輸毒品之犯行;且依上 開通訊監察譯文提及「糖果」時並稱需「拼看看」,益徵渠 等提及者並非單純之「糖果」,應為違禁物品無誤;又比對 本件查獲情形,更徵簡正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所聯繫者確係本件運輸毒品犯行無訛。而簡正順於審理中 雖表示並不認識持用附表編號4 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惟又坦承通訊監察譯文所 示之對話內容確實係其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 ,足徵簡正順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即知是自己的通話,顯然 對於對話內容印象清晰,顯見簡正順明知其通話對象及內容 ,其空言否認僅為逃避刑責。
㈤又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時已供稱:伊詢問簡正順是否可以介 紹賺錢的方法,簡正順說只要去東南亞玩,按照指示一步一 步照做帶一些東西回來,回國後就有1 筆1 、20萬的錢可以 拿,伊就要求簡正順要帶伊跟女兒一起去等語(見103 年度 偵字第19613 號卷第9 頁),並供稱:簡正順之前有稍微提 過帶的東西是違禁品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 10頁反面),並於偵訊中證稱:簡正順在機場附近的飯店將 東西放在伊行李後,於前往機場途中說這個名產裡面是有特 別包裝的違禁品,如果出狀況的話要伊自己先承擔,後面有 說違禁品就是海洛因,並說順利回國過海關之後會給10萬或 20萬的獲利,如果有狀況的話要伊先承擔,最壞的情形是他 會幫伊找律師,女兒會幫忙顧,所以伊在柬埔寨機場時就知 道那些東西是海洛因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 106 至107 頁),故依鄭伊㚬上開所述,其經簡正順介紹, 得悉只要前往東南亞帶東西回來即可獲得可觀報酬,途中簡 正順亦已告知是違禁品,且為海洛因,並已與簡正順說好如 被查扣,要先自行承擔,足徵鄭伊㚬於附表編號1 所示海洛 因運抵臺灣之前即已知悉所攜帶者為毒品。
㈥承上,本件自堪認確係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簡 正順聯繫後,由簡正順與鄭伊㚬前往柬埔寨將海洛因運送回 臺。
二、鄭伊㚬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㈠鄭伊㚬於審理中雖一再辯稱對於所攜帶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
物係毒品均不知情云云;然而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 均已明確說明簡正順表示願給付酬勞、告知攜帶物品為海洛 因等節,均如前述,且所述情節具體詳細,若非親身經歷, 顯難就細節詳已告知,則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中所述 極有可信性。且鄭伊㚬嗣雖改稱因於調查局詢問時受誘導才 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惟經本院當庭勘驗鄭伊㚬於103 年9 月 8 日兩次調查局詢問之錄音光碟,鄭伊㚬對於詢問之問題均 係自行回答,並對詢問內容有所否認而自為陳述,並自稱簡 正順允諾之報酬為10、20萬元、簡正順並告知攜帶之物品或 許是違禁品等節,均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66頁反面至73頁反面),則鄭伊㚬既能自行陳述簡正順委託 其攜帶物品之諸多細節,更徵鄭伊㚬顯非因誘導而臨時杜撰 ;是其於103 年10月24日偵訊忽改口否認以及審理中一概否 認等節,顯係臨訟卸責所為之陳述,毫無可採之處。 ㈡況鄭伊㚬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以及本院審理時均稱其與女兒 本次前往柬埔寨之機票、行程、食宿均由簡正順安排(見10 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9 、60至61頁、本院卷第15頁反 面、56頁反面、117 頁),且鄭伊㚬稱簡正順是女兒生父的 朋友(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9 頁、本院卷第15頁 反面),故非關係親暱之親友,簡正順卻願意支付鄭伊㚬母 女出國之全程費用實屬可疑,顯係簡正順有求於鄭伊㚬。 ㈢又鄭伊㚬表示簡正順係因剛好暑假帶小朋友出去玩,因為買 不到機票才會9 月2 日出發,且之前有參加過朋友的員工旅 遊,故不覺得簡正順提供食宿有何不妥云云。然查: ⒈鄭伊㚬之女兒已為國小學童年紀,9 月份應已開學,若鄭伊 㚬原本係因女兒暑假才一同出遊,但鄭伊㚬既已知必須於9 月份才能成行,鄭伊㚬卻仍為出國遊玩而不惜讓女兒向學校 請假,顯屬荒唐。
⒉又鄭伊㚬於偵訊、審理中稱:伊出國前只知道要去東南亞, 出國前1 、2 天才知道要去越南和柬埔寨等語(見103 年度 偵字第19613 號卷第60頁、本院卷第56頁反面),並於審理 中稱:出國後簡正順有帶我們母女到附近的夜市、遊樂園, 之後都是伊和女兒在附近中央市場逛一逛,簡正順都忙自己 的,因為語言不通,伊和女兒行程都在飯店附近等語(見本 院卷第56頁反面至57頁),並證稱:在國外,跟簡正順都住 同一間飯店,白天伊和女兒就在飯店樓下或附近走走,有時 候伊在大廳玩手機,女兒就在旁邊跟車伕講話,伊都在飯店 附近、中央市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119 頁); 則依鄭伊㚬所述,其於出國前根本不知要前往何處,要如何 判斷此行確屬遊玩性質或是否適合攜同未成年女兒一同前往
,堪認鄭伊㚬確係因受簡正順所託出國帶物品回國,才會一 切聽任簡正順安排;再徵諸鄭伊㚬既稱係隨簡正順帶女兒一 起出國玩,但其所述出國後之行程卻多與簡正順各自行動, 且鄭伊㚬稱因語言不通亦僅能在飯店附近走動或在大廳玩手 機,則鄭伊㚬難得攜同女兒出國,事前不知目的地為何,也 幾乎沒有安排至任何觀光景點遊玩之行程,只能在飯店附近 走動,更與一般出國遊玩之情形迥異;是鄭伊㚬稱本次只是 要跟簡正順帶女兒出國遊玩,顯非可採。
㈣從而,鄭伊㚬雖改口辯稱簡正順並無告知酬勞、也不知悉交 付之物品為何;但依鄭伊㚬歷次均稱扣案之海洛因係簡正順 交付,且其所稱邀約其前往東南亞遊玩之情節並非可採,已 如前述;故依常情而言,簡正順免費招待鄭伊㚬母女出國遊 玩,必然有其目的,且鄭伊㚬所述在柬埔寨只有在飯店或飯 店附近,顯係純為等候簡正順或他人安排,又簡正順交付之 「糖果」並非體積龐大之物品,無論擺放於大件行李或手提 上機均非難事,簡正順卻故意交給鄭伊㚬攜帶,鄭伊㚬係具 有智識程度、心智年齡成熟之成年人,對於種種不符常理之 情形,當可預見係為從事違法行為,鄭伊㚬執意受託本難逃 刑責。又參諸簡正順於103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5 分42秒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之通話內容「A 【指簡正順】: 對啊,他要帶小孩去啦,那證件…你現在人在哪?(B 【指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人看得到嗎?)A :可 以啊,現在在我車上啊。(B :先載回家那邊啦。)A :過 去我那邊喔。(B :對啦。)A :好,我現在在中壢市內, 現在要回去了。」,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於同日下午5 時 9 分傳送「記住等一下見面不要講名字」內容之簡訊予簡正 順,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又於103 年8 月5 日傳 送「昨晚和豬肉見面你那妹妹的訴求說可以不要那麼多天! 那就單純的你們三人自己去旅遊!那就自己看要幾天都可以 !見面再聊吧」內容之簡訊予簡正順,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33 頁正反面、134 頁),則當簡正順向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表示有3 、40歲之女子要帶 小孩前往,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詢問該女子在 哪裡,簡正順答稱在車上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馬上要求要與該女子見面,並為求謹慎,旋即告知簡正順 不要在見面過程中提到名字,則依上開簡正順與該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繫過程,鄭伊㚬應已與簡正順以外之 人見過面,只是鄭伊㚬可能不知對方之身分,且鄭伊㚬有向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要求不要太多天,故堪認鄭 伊㚬在行前應已知悉本次行程之目的為何,並對簡正順等人
提出攜帶女兒前往、不要太多天之要求,若鄭伊㚬是單純受 邀一同出國旅遊,本應跟隨簡正順之行程,不可能對其有額 外要求,益顯鄭伊㚬嗣改口全不知情,確實為脫免刑責而為 之狡辯。
三、簡正順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㈠簡正順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審理中均稱本次前往柬埔寨旅 遊是與鄭伊㚬各自負擔旅費(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 第5 、53、83頁、本院卷第21頁反面、57頁),並稱:是得 知鄭伊㚬要去柬埔寨旅遊,與她討論出國時程後,決定9 月 2 日出發,再交由旅行社楊姓友人幫忙訂購機票云云(見10 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5 頁正反面),並於偵訊中供稱 :伊請旅行社朋友幫忙訂機票,鄭伊㚬說要一起出國就請伊 順便幫忙訂機票,鄭伊㚬在出國前還有拿機票錢1 萬多元給 伊,並說其他錢回國再給云云(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 卷第84頁);惟鄭伊㚬自始均稱本次其母女之旅程相關費用 均由簡正順支出,並稱:伊根本沒錢,若不是簡正順招待, 絕不會帶女兒出國旅遊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 第11頁),並供稱:伊有跟簡正順說沒錢出國,簡正順就說 不用擔心,他要招待我們出去玩,伊也沒有把機票錢給簡正 順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105 頁),且稱是 出國前才知道目的地,而簡正順、鄭伊㚬既均稱彼此為朋友 關係,如無不法,簡正順、鄭伊㚬2 人何須就旅費支出方式 有所隱瞞,且鄭伊㚬女兒為國小學童,若非簡正順之緣故, 應不會在9 月份學校開學之際出國,足見簡正順顯係為推託 與鄭伊㚬同遊之目的,且本次旅程目的並非單純遊玩,簡正 順故為上開狡辯。
㈡又簡正順稱其於柬埔寨之行程都是各玩各的,伊前往目的是 要購買玉石,伊白天大部分都在睡覺,晚上就在飯店附近看 一些玉石(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83頁、本院卷第 57頁),於偵訊中並稱還去一些男生都會去的場所等語(見 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83頁);而本次既係簡正順邀 約鄭伊㚬母女一同前往,但簡正順若只是要購買玉石,並有 前往男性尋花問柳之地區,顯然其行程均與鄭伊㚬母女無關 ,且與女性友人同遊更屬尷尬;堪認簡正順詢問鄭伊㚬母女 是否要一同出遊確實另有其目的。又自簡正順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繫過程中,確實已提及要攜帶以糖果包 裝之物回國,並接洽由鄭伊㚬執行等節,亦如前述,足認簡 正順確實係委託鄭伊㚬前往攜帶違禁物品回國,故簡正順一 再否認鄭伊㚬攜帶回臺之海洛因與其無關,顯為脫刑卸責之 詞,且簡正順安排鄭伊㚬同行,應係早已策畫由鄭伊㚬承擔
查獲之結果。
㈢鄭伊㚬於103 年9 月8 日偵訊時證稱:9 月5 日在金邊住宿 的飯店內,簡正順提到有1 個叫「小康」(音譯)的人拜託 伊帶回去寄給1 個叫「阿宗」(音譯)的人,但伊沒有實際 跟「小康」碰到面,當時「糖果」還由簡正順自己拿著,簡 正順把「糖果」給伊時,已經在吳哥窟的飯店內,簡正順給 伊後就要伊裝到行李箱內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 卷第61頁);於103 年9 月30日偵訊時證稱:9 月6 日要退 掉金邊附近飯店、前往機場附近飯店的時候,在金邊飯店大 廳裡,拿1 包裝有查扣物品的紙袋給伊,說這1 包名產是「 阿文」要寄回去給臺中的「阿忠」,要伊幫忙放在行李內, 當時還沒放到伊行李箱,是跟行李放在一起,到機場附近飯 店的7 號早上在房間內,簡正順才將東西放到伊行李箱,去 機場途中有說這朋友寄的名產是特別包裝過的違禁品,如果 出狀況要自己先承擔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卷第 106 頁);於審理中則證稱:從金邊退房時,「糖果」和行 李都丟在小巴後面,是9 月7 日在吳哥整理行李時才放在行 李箱,所以偵查中有說簡正順在9 月6 日將「糖果」交給伊 ,也有說簡正順9 月7 日才將「糖果」放到伊行李箱,所以 是簡正順9 月6 日在金邊飯店第1 次拿給伊看等語(見本院 卷第118 頁正反面)。則鄭伊㚬於審理中已清楚說明交付扣 案以糖果包裝之海洛因及放入行李箱的時間,並無所述前後 不符之情形;又鄭伊㚬於偵訊中雖證稱簡正順有交代扣案海 洛因是何人要帶給何人的物品,於審理中則否認有此節,然 鄭伊㚬於審理中除供稱扣案海洛因係簡正順交付外,其餘均 稱不知情係為脫免刑責,尚如前述,故其於審理中否認有此 節僅為卸責,並非所述不一,況且其於103 年9 月8 日偵訊 時顯然已無法明確交代告知的人名為何,故檢察官於偵訊筆 錄中就人名部分特別註明「音譯」,則鄭伊㚬本即不確定簡 正順告知係何人要寄交給何人,則其就姓名所述略有不一, 應係原本即不清楚而非故意為不同陳述,亦不能以此否定鄭 伊㚬於偵訊中所述之憑信性。
㈣另簡正順之辯護人並主張鄭伊㚬於偵查中法院羈押訊問時曾 表示簡正順並沒有允諾要給酬勞,故其於偵查中也曾表示簡 正順並未告知要給予酬勞云云;然查,鄭伊㚬於偵查中法院 羈押訊問時係稱:簡正順說有旅遊的機會,去東南亞某些地 方,幫他們帶一些東西回來臺灣,如果成功的話會有1 筆酬 勞,但這次簡正順沒有說要給錢,這次簡正順帶伊和女兒出 去玩是因為有賺錢的機會並帶女兒出去玩…簡正順說回來之 後,如果成功帶扣案物品入境,就有10至20萬元的酬勞等語
(見103 年度聲羈字第353 號卷第4 頁反面至5 頁),則鄭 伊㚬於偵查中法院羈押訊問時,仍表示簡正順有委託其至東 南亞帶東西回來即可獲取報酬,並說成功可得10至20萬元的 酬勞,是其稱本次簡正順沒有說要給錢,應係指簡正順沒有 特定指何次出國;但鄭伊㚬既稱該次成功回國可得報酬,且 簡正順委託鄭伊㚬後即安排鄭伊㚬出國,除非鄭伊㚬另外曾 為簡正順出國攜帶物品回國,否則鄭伊㚬顯然明知簡正順所 指出國帶東西回國即可賺錢之機會,確為本次前往柬埔寨之 情形無訛。從而,鄭伊㚬嗣後雖因畏懼嚴刑重罰改口簡正順 沒有告知攜帶物品為何、沒有允諾酬勞,但鄭伊㚬自始均稱 扣案之海洛因確係簡正順所交付,未曾改變,則簡正順之辯 護人一再以鄭伊㚬畏罪改口部分陳述而認鄭伊㚬所述前後不 一,自非可採;況且本件除鄭伊㚬之指訴外,尚有其餘證據 直指簡正順涉案,簡正順之辯護人稱僅有鄭伊㚬單一指訴並 非屬實。
㈤又簡正順之辯護人主張既然早已對簡正順進行通訊監察,即 可直接進行偵查作為,無須實施行李嚴查云云。然查,通訊 監察內容未臻明確,一般偵查犯罪亦不可能僅以通訊監察譯 文為單一證據即行偵查追訴,本須有其餘確實之證據始能將 簡正順繩之以法;而本件犯罪情節係非法攜帶海洛因入境, 偵查機關經由通訊監察譯文研判簡正順等人涉有本件犯嫌, 則通報加強行李嚴查以求人贓俱獲,並避免毒品流入市面, 實屬正常之偵查作為;故簡正順之辯護人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 告之管制物品。核簡正順、鄭伊㚬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簡正順、鄭伊㚬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簡正順、鄭伊㚬均係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 一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簡正順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 99年度台上字第73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 年3 月1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1 年4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
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惟法定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其餘法定刑部分加重 其刑。
三、查簡正順、鄭伊㚬運輸因一時失慮而挺而走險,致觸犯重典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觀其犯 罪情況,鄭伊㚬係受簡正順所託而參與本件犯行,並非運輸 毒品之主導者,且毒品於甫運輸抵臺、流入市面前即遭查獲 ,所生損害尚未擴大,依一般之客觀情形,尚堪憫恕,縱對 簡正順、鄭伊㚬2 人量處最低刑,仍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簡正順部分,其刑有加重及減輕 ,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爰審酌簡正順、鄭伊㚬均明知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康, 竟仍恣意運輸第一級毒品與私運管制物品,其等犯行可能嚴 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所運輸之毒品 於流入市面前即遭查獲,以及簡正順、鄭伊㚬2 人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並斟以鄭伊㚬於本案之前並無前科;兼衡簡正 順、鄭伊㚬於本案參與程度,以及渠等犯罪動機、手段、智 識程度、運輸毒品之重量非微、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