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806號
TYDM,103,審訴,1806,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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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成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1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成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緣郭忠義於附表「販售毒品情形」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分 別出售如附表「販售毒品情形」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劉育成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漢景郭忠義所涉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劉育成明知 上情,竟為助郭忠義脫免罪刑,於102 年4 月11日下午2 時 20分許在本院就101 年度訴字第876 號郭忠義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審判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 內,經審判長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 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基於偽證之犯意,以證人身份 ,就郭忠義有無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時、地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伊及有無於附表編號五所載時、地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漢景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 如附表「虛偽陳述」欄所示之內容。
二、案經本院依法告發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育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 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168-169 頁,本院卷第78頁、第 83頁),復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6 號案件102 年4 月11 日之劉育成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6 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 第14371 號、第14894 號、第19264 號起訴書等附卷可稽( 見偵字卷第10-24 頁、第59-76 頁),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 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 ,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 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 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且該罪為侵害國 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縱於同一訴訟 事件數度偽證,仍論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 8127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 告就案外人郭忠義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102 年4 月11日本院審判時,就其於 附表編號一至四「販售毒品情形」欄所示向郭忠義購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就於附表編號五「販售毒品情形」欄 所示居間介紹張漢景郭忠義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對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仍為虛偽陳述如附表「 虛偽陳述」欄所載,縱審理郭忠義涉嫌販賣毒品案之承審法 官未採信被告上開所結證之內容為郭忠義有利之判決,依上 揭說明,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偽證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至被告雖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法 院審判時,就案外人郭忠義4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具結後先後虛偽證 述如附表「虛偽陳述」欄所示,然被告係於一訴訟事件中具 結作證,所侵害之國家法益僅為一個,故僅成立一偽證罪。 ㈡累犯:
被告①前於87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 度訴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 字第5264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3 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 ,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又9 日。②於94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70號裁定,減為有期 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並與上開①案殘刑入監接續執行後, 於99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上開虛偽證詞未經審理該案之本院承審法官所採,仍



認定案外人郭忠義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並經本院以10 1 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決,判處有罪,再上訴後,經高等法 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52 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 第2933號判決,分別判處上訴駁回,且於103 年8 月21日確 定,此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刑事判決無訛。被告於所虛偽陳述 之案件確定後之103 年10月31日,始向偵辦偽證案件之檢察 官自白犯行,自不得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證人有具實陳述之義務,竟於作證時就案情 重要事項仍為虛偽之證述,對國家司法偵審之正確性產生重 大危害,妨害國家司法之公正性至鉅,並造成國家司法資源 浪費,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68 條、第47條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販售毒品情形 │ 虛 偽 陳 述 │
├──┼──────────┼──────────────────┤




│ 一 │於100 年8 月12日晚間│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10時58分許,在桃園市│ 99頁編號1 )譯文內容是否你於100 │
│ │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 年8 月12日晚上10時58分與被告郭忠│
│ │縣中壢市)新中北路上│ 義通話內容嗎?對話內容為何? │
│ │之全家便利商店,郭忠│答:應該是吧!對。郭忠義直接把我錢拿│
│ │義販賣價值新臺幣(下│ 去,但毒品沒有拿給我,因為之前我│
│ │同)6,000 元之第二級│ 有欠郭忠義錢,我錢拿去就被郭忠義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 拿走了,我本來是要跟郭忠義買毒品│
│ │告劉育成。 │ 安非他命,我本來想是拿6,000 元的│
│ │ │ 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這次因為錢被│
│ │ │ 郭忠義拿走,但沒有實際拿到毒品,│
│ │ │ 所以我不知道重量。 │
│ │ │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 │ 87頁、第112 頁)你於警詢時稱,上│
│ │ │ 開譯文是於中壢市中原橋附近的全家│
│ │ │ 與郭忠義的小弟交易6,000 元兩克的│
│ │ │ 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偵查時,稱│
│ │ │ 是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的全家要拿│
│ │ │ 6,000 元的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當│
│ │ │ 天是郭忠義阿佩拿第2 級毒品安非│
│ │ │ 他命下來給我,你於警詢及偵查時均│
│ │ │ 證稱,當天有交易完成並拿到毒品,│
│ │ │ 為何今日改稱,直接遭郭忠義指派的│
│ │ │ 人拿走金錢而未拿到毒品? │
│ │ │答:警察來找我時候,過了很久,後來我│
│ │ │ 入監執行,警察拿筆錄過來叫我照著│
│ │ │ 念。在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是照著│
│ │ │ 警詢筆錄問的,我說我忘記了,檢察│
│ │ │ 官叫我看筆錄,所以我就照著警察局│
│ │ │ 的筆錄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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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於100 年8 月20日凌晨│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0 時13分起至同日凌晨│ 101 頁編號12至15的監聽譯文)譯文│
│ │0 時23分許,郭忠義與│ 內容是否為你於100 年8 月20日凌晨│
│ │被告劉育成聯絡後,在│ 0 時13分至24分與被告郭忠義的通話│
│ │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 ?通話內容為何? │
│ │全家便利商店,郭忠義│答:對。因為我欠郭忠義錢,譯文中「那│
│ │販賣5,000 元之第二級│ 台」不知道是筆電或是遊戲機我忘記│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 了。好像是被告要拿電動或是筆電還│
│ │告劉育成。 │ 我,我忘記了。之前我賭博欠郭忠義




│ │ │ 錢,我要將那台筆電或電動拿回來,│
│ │ │ 我是要用錢將筆電贖回來。我賭博欠│
│ │ │ 郭忠義5 萬多元,這是99年過年時候│
│ │ │ 的事情,另外還有之前欠他保釋金的│
│ │ │ 錢及賭博的錢。 │
│ │ │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 │ 88至89頁、第112 頁)你於警詢時稱│
│ │ │ ,上開譯文是於100 年8 月20日在中│
│ │ │ 壢市○○○路0 號涮涮鍋前,與郭忠│
│ │ │ 義小弟交易1.5 克5,000 元的第2 級│
│ │ │ 毒品安非他命,於偵訊時稱,印象中│
│ │ │ 該次是向郭忠義買5,000 元的第2級 │
│ │ │ 毒品安非他命,也是郭忠義阿佩當│
│ │ │ 面拿毒品給你,是要拿電動去向他換│
│ │ │ 毒品,但被告郭忠義說電動爛,所以│
│ │ │ 只有拿一些給你,為何今日改稱:上│
│ │ │ 開譯文是要拿錢還被告並贖回電動或│
│ │ │ 筆電? │
│ │ │答:事隔這麼久,警察突然帶著筆錄到監│
│ │ │ 所找我,後來警察問我時,要我看監│
│ │ │ 聽譯文,然後說郭忠義也有拿毒品給│
│ │ │ 我,所以我就說有。 │
│ │ │問:依你所稱:警詢時警察問你有無跟被│
│ │ │ 告郭忠義購買毒品,時間已經過很久│
│ │ │ ,才會說有跟被告買,今日證稱時間│
│ │ │ 距監聽時間更久,為何今日又能清楚│
│ │ │ 證稱:不是要跟被告購買毒品,而是│
│ │ │ 要清償借款? │
│ │ │答:因為之前我在外面施用毒品,腦筋不│
│ │ │ 清楚,而現已經入監一年半了,對之│
│ │ │ 前吃藥時的事情都記憶很模糊,當時│
│ │ │ 警察做筆錄時叫我跟著這樣講,說對│
│ │ │ 我沒有壞處,我有跟警察講過我沒有│
│ │ │ 拿到貨,為什麼要叫我這樣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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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於100 年8 月21日晚間│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10時40分許起至同日晚│ 102 頁至104 頁編號18至26的監聽譯│
│ │間11時45分許止,被告│ 文)譯文內容是否為你於100 年8 月│
│ │劉育成郭忠義聯絡後│ 21日晚上10時40分到100 年8 月22日│
│ │,在桃園市中壢區新中│ 下午3 時22分與被告郭忠義之通話?│




│ │北路全家便利商店,郭│ 通話內容為何? │
│ │忠義販賣2,000 元之第│答:應該是吧!電話中是我要跟他拿藥,│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我是要拿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電話│
│ │予被告劉育成。 │ 中是說要7,000 元,後來講要拿2,00│
│ │ │ 0 元,後來又講到有警察來了,但之│
│ │ │ 後我跟郭忠義有見面,但最後被郭忠│
│ │ │ 義「莊笑維」,後來錢都被郭忠義拿│
│ │ │ 走,因為之前我欠他錢,但後來東西│
│ │ │ 也沒有給我。 │
│ │ │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 │ 113 頁)你於偵訊時稱:上開譯文忘│
│ │ │ 記拿多少錢給被告,該次原本是要拿│
│ │ │ 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安非│
│ │ │ 他命,但是後來只有拿到第2 級毒品│
│ │ │ 安非他命,是向被告買到2,000 元的│
│ │ │ 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是被告當面交│
│ │ │ 給你的,為何今日改稱,沒有拿到毒│
│ │ │ 品? │
│ │ │答:我印象中是按照警察問我的內容回答│
│ │ │ 檢察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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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於100 年9 月2 日凌晨│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1 時25分許起至同日凌│ 105 頁編號1 至3 之監聽譯文)譯文│
│ │晨2 時19分許止,被告│ 內容是否為你於100 年9 月2 日凌晨│
│ │劉育成郭忠義聯絡後│ 1 時25分到凌晨2 時19分與被告郭忠│
│ │,在桃園市中壢區新中│ 義之通話?通話內容為何? │
│ │北路全家便利商店,郭│答:這應該是郭忠義跟我討錢,印象中郭│
│ │忠義販賣5,000 元之第│ 忠義急用到錢,後來我說先拿錢及行│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車紀錄器、監視器先抵,事後行車紀│
│ │予被告劉育成。 │ 錄器要拿回來,應該是沒有跟郭忠義
│ │ │ 碰到面。 │
│ │ │問:你有拿錢及行車紀錄器給郭忠義或他│
│ │ │ 人嗎? │
│ │ │答:好像都拿給阿佩。 │
│ │ │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 │ 90頁、第113 頁)你於警詢時稱:上│
│ │ │ 開譯文是100 年9 月2 日在桃園縣中
│ │ │ 壢市○○○路0 號附近的全家跟被告│
│ │ │ 購買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
│ │ │ 安非他命,於偵查時證稱:是向被告│




│ │ │ (漏載【買】)5,000 元的第2 級毒│
│ │ │ 品安非他命,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他│
│ │ │ 不要,是阿佩當面將毒品交給我的,│
│ │ │ 我當時坐在車上,阿佩將煙盒丟給我│
│ │ │ ,我錢有拿給阿佩,為何今日改稱:│
│ │ │ 並非要向被告購買毒品,而是要還被│
│ │ │ 告錢? │
│ │ │答:那時候警察筆錄時問我,郭忠義說有│
│ │ │ 叫人家拿給你,我說我忘記了,警察│
│ │ │ 又說,阿佩拿煙盒給你,我說那就是│
│ │ │ 煙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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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於100 年9 月6 日下午│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4371 號卷㈠第│
│ │1 時28分許起至同日下│ 107 頁、108 頁編號17至20之監聽譯│
│ │午2 時58分許,郭忠義│ 文)譯文內容是否為你於100 年9 月│
│ │經由被告劉育成電話聯│ 6 日下午1 時28分至2 時58分與被告│
│ │繫,而知悉張漢景欲購│ 郭忠義間之通話?通話內容為何? │
│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答:郭忠義叫我7 號到了,要我錢趕快還│
│ │並於同日某時,在桃園│ 他……。 │
│ │市中壢區新中北路某處│問:編號17譯文中,被告稱:「那扣女生│
│ │,販賣5,000 元之第一│ 的」,你稱:「好,女生人家是要5,│
│ │級毒品海洛因予張漢景│ 000 元」,所指為何,是你本人或替│
│ │。 │ 他人向被告購買毒品? │
│ │ │答:印象中這是我跟旁邊人騙錢的,印象│
│ │ │ 中郭忠義跟我討7 號的錢,我旁邊剛│
│ │ │ 好有人,我就騙我旁邊的人說要幫他│
│ │ │ 拿藥,我說「幫你拿軟的」,就是要│
│ │ │ 拿海洛因,我騙他5,000 元,我騙誰│
│ │ │ 我忘記了。 │
│ │ │問:(提示補充理由書第11頁至12頁之警│
│ │ │ 詢筆錄)你於警詢時稱:譯文內容是│
│ │ │ 指於100 年9 月6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
│ │ │ 中原橋附近買5,000 元的海洛因,當│
│ │ │ 時是張漢景開車來載你,你直接帶他│
│ │ │ 去跟被告交易毒品,是在車上完成交│
│ │ │ 易,有無此事? │
│ │ │答:因為我看剛才的譯文,那天郭忠義根│
│ │ │ 本沒有拿毒品給我,他拿糖給我交差│
│ │ │ ,因為我要騙人錢。那天好像不是跟│
│ │ │ 郭忠義拿,因為我跟郭忠義之前就有│




│ │ │ 約好如果我要騙人家錢,你要幫忙我│
│ │ │ ,在電話中會打電話要跟被告郭忠義
│ │ │ 購買毒品。 │
│ │ │問:依你所稱:則當天被告有幫你騙張漢│
│ │ │ 景的錢,交付糖給張漢景騙得金錢,│
│ │ │ 是否如此? │
│ │ │答:對。騙到5,000元。 │
│ │ │問:(提示101 年偵字第19264 卷第51頁│
│ │ │ )為何張漢景於偵訊稱:是劉的朋友│
│ │ │ 拿給我,我拿到1 包海洛因5,000 元│
│ │ │ ,當時買的毒品都用掉了……。 │
│ │ │答:因為後來張漢景發現就在「在盧我」│
│ │ │ ,要我拿毒品給他,所以我就跑去郭│
│ │ │ 忠義場子找他的朋友「小五」,叫「│
│ │ │ 小五」來幫我,後來我跟張漢景在車│
│ │ │ 上,後來我跟張漢景一人再出一些錢│
│ │ │ 跟「小五」拿5,000元的海洛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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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