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886號
TYDM,103,審易,2886,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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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886號
被   告 張家豪
具 保 人 戴亞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4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亞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戴亞如因被告張家豪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 告到庭應訊,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 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 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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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