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241號
TYDM,103,審交附民,241,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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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楊光漢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呂學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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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