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金海
人
前列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董金海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陸仟
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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