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4年度,78號
SCDV,104,竹小調,78,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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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小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臻翔工程行即賈宗寧
      張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臻翔工程行設於新竹市北區,相對人張勝欽住 所地則在臺中市西屯區,是本件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 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車禍侵權行為地係於 彰化縣員林鎮○○巷00號前(見本院卷第16頁),參酌民事 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是以,依前揭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係本件之共 同管轄法院,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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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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