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添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 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 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 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 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 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 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 11月9 日(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 )秘台廳㈠字第02120 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 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 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設立宗旨之變更及業務需 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 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新竹市文化局 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 第8 條規定,乃關於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編置人員
之增列,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業據該 法人董事於103 年8 月9 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 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章程等件在卷可 稽,且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復經新 竹市文化局同意備查在案,此部分亦有新竹市文化局103 年 9 月24日竹市文推字第1030005085號函附卷足佐,是聲請人 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 條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名稱、修正條文 第1 條、第2 條、第15條,分別係名稱之變更、設立宗旨之 變更、業務內容、範圍之變更及加註本次修正日期、次數, 經核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所涉事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 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 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 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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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前名稱 │ 修正名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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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鴻梅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為本基金會│
│捐助章程 │金會捐助章程 │改以發展文│
│ │ │化藝術為宗│
│ │ │旨,改名為│
│ │ │「財團法人│
│ │ │鴻梅文化藝│
│ │ │術基金會」│
│ │ │,爰修正章│
│ │ │程名稱。 │
├───────────┼───────────┼─────┤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
│第一條 │第一條 │為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新竹│改以發展文│
│,定名為「財團法人鴻梅│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化藝術為宗│
│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旨,改名為│
│本會)。 │定名為「財團法人鴻梅文│「財團法人│
│ │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鴻梅文化藝│
│ │稱本會)。 │術基金會」│
│ │ │,爰增列組│
│ │ │織設立之主│
│ │ │管機關法規│
│ │ │依據及修正│
│ │ │章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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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為本基金會│
│本會以促進教育文化之發│本會以促進文化藝術之發│改以發展文│
│展及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化藝術為宗│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定辦理下列業務: │旨。爰修正│
│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供創作基金、辦理│第一項宗旨│
│一、提供獎助學金鼓勵優│ 作品展售及國際交流│為促進「文│
│ 秀學生。 │ ,鼓勵優秀藝術家持│化藝術之發│
│二、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 續創作。 │展」,刪除│
│ 委託辦理各項教育文│二、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教育文化│
│ 化活動。 │ 委託辦理各項文化藝│之發展及推│
│三、獎助或獎勵各項教育│ 術研究、調查及推廣│動公益性教│
│ 文化、環保活動及生│ 活動。 │育活動」等│
│ 態學習活動。 │三、獎助或獎勵各項文化│字。 │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 藝術、社區營造、全│因應組織宗│
│ 及專業書籍。 │ 民閱讀推廣活動。 │旨改變,辦│
│五、推動公益性之社會教│四、發行或出版文化藝術│理業務內容│
│ 育活動。 │ 專刊及專業書籍。 │亦不相同,│
│六、結合學校社團舉辦攝│五、結合學校社團舉辦各│爰刪除原條│
│ 影、寫作、朗讀等比│ 類藝術教育比賽。 │文第一項各│
│ 賽。 │六、結合環境保護資源回│點並增加第│
│七、投入環境保護活動,│ 收,辦理藝術創作活│一至第七點│
│ 為環保教育扎根,培│ 動,為環保教育扎根│。 │
│ 育國家未來主人翁成│ ,培育國家未來主人│ │
│ 為環保教育種子。 │ 翁成為環保教育種子│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
│ 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事務。 │ 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 │
│ │ 藝術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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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增列第二項│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執行長職責│
│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以專責執│
│本會。 │本會。 │行各項業務│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 │
│ │事長及董事會之命辦理一│ │
│ │切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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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增列第二項│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7年│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7年│修正條文時│
│6 月2 日,如有未盡事宜│6 月2 日。 │間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 │
│。 │3 年8 月9 日,如有未盡│ │
│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
│ │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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