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號
SCDV,104,司拍,4,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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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紀春鄉
關 係 人 莊喻安即莊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88年4月20日 變更登記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7月2 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合先敘明。相 對人紀春鄉於87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之各項債務)及將來依據借據或其他所負債務之 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其存續期間自87年8月10日至117年8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 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依上開契約向聲請人辦理貸款如附表 (二)所示,並約定其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本息,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雙方立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已違約如附表(二) 所示之事實,依上開所述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 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僅分別繳至103年9月5日止未再繳納 款項,其合計尚欠本金576,064元,屢經催促仍置之不理。 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 政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不動產抵押契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104年1月9日新院千 民政104司拍4字第00556號函,及104年1月27日新院千民政 104司拍4字第0203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得 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



別於104年1月24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紀春鄉,於104年2月13 日送達予關係人即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惟迄未見相對人 及關係人即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一)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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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