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債 權 人 李菊憶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 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等四人或台灣應解股 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 莊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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