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7號
SCDV,104,司促,957,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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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李菊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曹秀琴蕭欣欣
張儀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
        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等四人或台灣應解股
        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
        莊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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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