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3號
SCDV,104,司促,953,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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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 權 人 車比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⑴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⑵本院102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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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比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