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0號
SCDV,104,司促,1400,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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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高麗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素惠馮偉名家工程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②名家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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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