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心即曾貴貞、蔡順即蔡智捷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曾心即曾貴貞、蔡順即蔡智捷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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