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周本泰
被 告 周本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 0,955 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就利息部 分縮減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兄弟關係,被告於97年8月12日起陸 續向原告借款,情形如下:於97年8月12日、97年10月31日 、100年12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100,000元、150,000元,由被告簽發如附表1、2、3所示 本票為清償;由原告交付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編號4、5所示支 票清償被告對訴外人李臺生之借款及利息;由原告交付持有 如附表所示編號6支票貸予被告;由原告交付被告如附表編 號7所示支票清償被告對訴外人熊哲良債務;由原告交付如 附表所示編號8至9支票清償被告對訴外人翁秀瓊、廖建福之 借款;被告向被告借貸30,000支付遊覽車車資。原告並為被 告償還房租1萬元、律師費7萬元、信用卡費20,955元,是被 告總計向原告借款850,955元。前開債務履經原告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95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3 紙、 花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支票3 紙、花旗商業銀行竹城分行支 票1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支票2紙、支票存根1 紙、房租收據1紙、律師費收據3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2 紙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提 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證據,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 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原 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共計850,955 元,未約定清償期,則原 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給付遲延利息,當屬 有據。又原告對於兩造就遲延利息利率是否另有約定,並未 證明,自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其遲延利息 。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逾週年利率百分之5 部分,則非有據, 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 款850,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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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種類│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面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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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票 │周本裕│ │ │100,000元 │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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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票 │周本裕│ │ │150,000元 │97年8月12日 │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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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票 │周本裕│ │ │150,000元 │100年12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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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支票 │ │花旗商業銀行│李臺生│100,000元 │102年8月10日 │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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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支票 │ │花旗商業銀行│李臺生│ 50,000元 │102年8月10日 │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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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支票 │ │花旗商業銀行│周本裕│ 10,000元 │102年8月10日 │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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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支票 │ │花旗商業銀行│熊哲良│ 20,000元 │99年4月21日 │ │
│ │ │ │竹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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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支票 │ │渣打國際商業│翁秀瓊│ 70,000元 │101年4月12日 │ │
│ │ │ │銀行北新竹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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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支票 │ │渣打國際商業│廖建福│ 70,000元 │101年4月12日 │ │
│ │ │ │銀行北新竹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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