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533號原 告 葉文富訴訟代理人 葉毅弘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何書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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