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徐德錦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錦河
被 告 曾義順(原名徐義順,即曾清明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被告曾清明死亡,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義順為被告曾清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曾清明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查本件被告曾清明死亡時無配偶,其法定繼承人為養 子曾義順1 人,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惟繼承人曾義順未為拋棄繼承之聲請 ,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