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孫品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源杰
原 告 林煥章
陳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翁榮聰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朝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魏順華律師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2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認被告翁榮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而 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查被告翁榮聰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