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0號
PCDV,104,除,40,20150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美亞鋼管廠(股)公司五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泉
代 理 人 楊可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信風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3年9月10日│32,240元 │AH8901688 │ 無 │
│ │司 林碧慧 │行新莊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美亞鋼管廠(股)公司五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