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0號
PCDV,104,訴,280,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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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昇瑞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啟瑞
訴訟代理人 洪順慶
被   告 弘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嬌芬
被   告 簡椲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弘偉通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 ○路○段00號5 樓,被告簡椲宸住所則在宜蘭縣礁溪鄉○○ 路○段000 巷00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 料表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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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