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4號
PCDV,104,訴,10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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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 喜
被   告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淑芬於原告黃喜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七○四六一八二○號,設新北市○○區○○路○○○號)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稱:原告於其提起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七○四六一八二○號,設新北市 ○○區○○路○○○號)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時,因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無監察人而無法定 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業據提出唯信系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據,應堪認為屬實。爰選 任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吳淑芬(國民身分證 號碼:Z000000000號)為本件訴訟中之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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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