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蕭國璋
被 告 陳靖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