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42號
PCDV,104,補,642,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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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蕭國璋
被   告 陳靖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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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