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綺事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錡
被 告 李盛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即以原告起
訴狀內附表1 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總和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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