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被 告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泰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
仟柒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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