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7號
PCDV,104,補,387,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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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林復宏律師即天一法律事務所
被   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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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