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鄭宏群(原姓名:鄭炎春)
被 告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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