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陳秀霞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3 人×34元×10份=1,02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於民國104 年1 月間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 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
三、請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請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係何 人名下之不動產?若為租賃關係,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該不動 產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 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五、請提出聲請人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之相關證明文件。六、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 月27日起至104 年1 月26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