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9號
PCDV,104,建,9,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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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蘇淑敏即邦鉅工程行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 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但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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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