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佳敏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相 對 人 張雨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4 年1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2 紙、答詢表3 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