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妍錚
法定代理人 陳怡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妍錚、陳怡誠等二人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陳妍錚、陳怡誠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
印文(如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本項即無庸補正
)。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怡誠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
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