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09號
PCDV,104,司繼,209,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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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妍錚
法定代理人 陳怡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妍錚陳怡誠等二人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陳妍錚陳怡誠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
   印文(如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本項即無庸補正
   )。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怡誠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
   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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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