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4年度,15號
PCDV,104,司簡聲,15,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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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華親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大陸地區股權買賣事宜,須 通知相對人,但因寄送至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信函被退回,致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參見民法 第97條)。經查:相對人目前仍居住於通知信函寄送之戶籍 地址(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4 年2 月9 日函) ,債權人聲請公示送達與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住所之要 件不符,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應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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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親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