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哲良
債 務 人 范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
,及其中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肆萬
叁仟貳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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