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元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整自民國一0
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500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元靜於093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1,862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56,918元整、消費款9,799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176,78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159元整及違約金1,
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6,585 元整
自104 年0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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