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57號
PCDV,104,司促,6457,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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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債 權 人 陳今漢
債 務 人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景興
債 務 人 張麗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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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