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48號
PCDV,104,司促,6448,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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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樹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樹群於民國9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1
  3日止累計80,385元正未給付,其中29,813元為本金;50,48
  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樹群於民國91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1
  3日止累計137,728元正未給付,其中59,260元為本金;78,3
  8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樹群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9813 │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樹群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9260 │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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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