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高巧容(即高銘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高秀琴(即高銘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
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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