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債 權 人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琪
債 務 人 勁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維雄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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