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債 權 人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勁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維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 2 張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4 年1 月19日, 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另發人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上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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