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蓉瑾即林乙蓁即林翠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零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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