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40號
PCDV,104,司促,5940,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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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李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
  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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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