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曾楷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
玖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月未繳金額達捌萬零壹元至壹拾萬元者
,每月以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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