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23號
PCDV,104,司促,5923,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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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曾楷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
  玖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月未繳金額達捌萬零壹元至壹拾萬元者
  ,每月以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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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