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35號
PCDV,104,司促,5835,20150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趙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趙進雄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39,058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431元整。( 三) 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
  臺幣339,058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