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02號
PCDV,104,司促,5802,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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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于恭
債 務 人 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范寶嘉
債 務 人 鍾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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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