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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