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98號
PCDV,104,司促,579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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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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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