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41號
PCDV,104,司促,5741,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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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富秋即吳榮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富秋吳富秋即吳榮秋於民國92年01月02日向債
   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
   101 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
   .5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2月09日止累計50,006
   元正未給付,其中26,806元為本金;19,238元為利息;3,
   96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富秋即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 │
│  │26806 │榮秋   │2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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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