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仁偉於民國95年02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9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2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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