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37號
PCDV,104,司促,5637,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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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仁偉於民國95年02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9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2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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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