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呂竹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
止,五個月內( 含) 以每月叁佰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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