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04號
PCDV,104,司促,5504,201502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李得鴻即李志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