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 務 人 曾守仁
債 務 人 林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壹
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每月應付貳萬
壹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日息萬分之五點五累計計算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