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68號
PCDV,104,司促,5468,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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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龐晴文
債 務 人 廖祿建
債 務 人 羅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壹
  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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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