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謙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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