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33號
PCDV,104,司促,5333,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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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謙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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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